交通違規案件檢舉


檢舉人資料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本系統採E-mail方式發送【檢舉認證連結】以及回覆【案件處理情形】,敬請多加留意,謝謝

身分證字號格式:A223456789,一共十碼,第1碼為英文字母大寫。

書面結果回覆將依據聯絡地址寄送,請務必詳實填寫
手機 市話
行動電話輸入格式:0900-111111,市內電話輸入格式:03-5773311

輸入email格式:12345@gmail.com,@前後必須為英數字
提醒:檢舉人應於7日內至郵件點認證信,逾期檢舉將會失效
本系統將依據您所提供的E-mail回覆處理進度,請務必詳實填寫,為避免您收不到確認信、認證信與處理結果,請避免使用免費信箱,謝謝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請檢舉人詳實填寫上述個人資料。如有疏漏,將依上揭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處理。
檢舉內容
提醒:1案僅能輸入1部違規車號,如輸入2部以上,系統將無法成案
例:車牌號碼之正確範例:EF-1234、1234-EF;
錯誤範例:EF1234、1234EF,英文字母為大寫,請多加留意

提醒:檢舉日期距違規終了日期逾7日之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不予舉發。
 時   分
  
提醒:
(1)請先選取違規地點所在園區。
(2)如違規地點非於”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龍潭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生醫園區”轄區內,請點選右邊按鍵,自行連結違規地點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進行檢舉。
例:新安路2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本系統上傳總容量限制為100MB,如您係以影片檢舉交通違規,請您擷取檢舉之違規片段即可,以避免影片容量過大無法上傳。注意:請以不同名稱命名附件,若附件檔名名稱重複將無法成功上傳。

檔案格式

新增附件1:

新增附件2:

新增附件3:

新增附件4:

新增附件5:

我已閱讀內政部警政署 【個人資料蒐集聲明及服務條款】暨相關【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