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
※ 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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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6 月30日施行。 |
※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罰細則)第12條規定,
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 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 。有關條文所列16項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認定原則(如行為態樣、民眾檢舉必須提供證據 資料項目 ),請點選右方按鍵詳閱點我下載。 |
※ 對於民眾檢舉案件,為利受理警察機關審核可否勸導,民眾需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
如未提供,視為檢舉資 料欠缺具體明確,依裁罰細則第 23 條規定,不予舉發 。 |
■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 | 真實姓名與聯絡地址及E-MAIL。(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
二、 | 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例如:園區一路8號警察中隊前)、日期、時間,違規地點無法查明,將無法告發 。 |
三、 | 違規事實之認定: |
(一)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採證影、照片(影、照片中需有日期、時間)為憑,以符合行政行為須明確,俾免爭議。 | |
(二)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影、照片(影、照片中需有日期、時間)之角度,應含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需注意拍攝角度),適用違規告發法條有所不同。 | |
(三)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請民眾檢舉臨時停車違規案件,務必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等完整事證),俾利本中隊審核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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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交岔路口或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及併排停車等,請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
五、 | 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影、照片中需有日期、時間)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
六、 | 如係使用數位式影、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影、照片中需有日期、時間,如需exif資訊辨識者,本中隊不予舉發),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
七、 | 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7日(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八、 | 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非屬「新竹科學園區道路範圍」,(如圖)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新竹縣、市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或洽詢園區本中隊(03)5774703-4,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竹南園區地圖 龍潭園區地圖 銅鑼園區地圖 宜蘭園區地圖 生醫園區地圖 |
九、 | 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影、照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您提出原始照片(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
十、 |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惠請改以其他管道(郵寄或親送)補送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資料者,本中隊即以「檢舉資料欠缺明確致無法查證」不予舉發。 |
十一、 |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本中隊(03) 5774703-4,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員警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 |